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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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423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9-10 08:15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9〕12号

吴堡县彦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5556911087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张家墕村                                 法人:宋彦民

我局于2019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运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环评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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