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9-01421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08:15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9〕9号
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7985474X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柏树焉村 法人:孔德全
我局于2019年8月31日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储煤棚、煤面棚、煤面与黏土输送环节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推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决定对你砖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