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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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406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9-05 08:04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56号

吴堡县永安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注册号:61273010000091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体育巷                                法人:宋爱兵

我局于2019年9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运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环评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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