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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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294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8-22 15:24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48号

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M356G

地址: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王家川村         法人:张世平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对你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拌合站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从事生产活动,原辅材料没有密闭储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责令你拌合站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你拌合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拌合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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