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9-01271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17:16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2019〕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盆地东部天然气勘探项目组(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 法定代表人:付锁堂
我局于2018年8月7日对吴堡境内米102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到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和油气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置转移联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