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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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267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8-19 17:16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2019〕8号

慕明伟:

身份证号码:61273019680721005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慕家崖村14号

2019年7月31日,你回收站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你回收站废弃气体罐发生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危险废弃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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