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恢复窄屏
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098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7-17 16:43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45号

吴堡县杨家店醉成水泥制品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6TWW7H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杨家店村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你预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预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预制厂未采取覆盖、围挡、清扫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预制厂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预制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预制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预制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预制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