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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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097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07-17 16:43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44号

高锦武:

身份证号:612730196201170516

地址:吴堡县辛家沟镇高速路口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临时存放砂石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吴堡县辛家沟镇高路路口临时存放砂石点砂石露天堆存,未采取覆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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