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9-00876 | 发布机构 | 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05 15:26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环责停字〔2019〕5号
宋高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3KM51M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建材路 经营者:宋高旺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对你在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城里村农家乐西侧20米处的废旧物资回收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废旧物资回收场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废旧物资回收场所贮存固体废物过程中未配套建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废旧物资回收场所实施停产整治。
你场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场所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场所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场所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