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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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2028 发布机构 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8-09-25 14:57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庆油田分公司盆地东部天然气勘探项目组(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 法定代表人:付锁堂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对你公司在吴堡境内米132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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