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8-02028 | 发布机构 | 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14:57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长庆油田分公司盆地东部天然气勘探项目组(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 法定代表人:付锁堂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对你公司在吴堡境内米132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