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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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1522 发布机构 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8-07-12 18:16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堡县秦晋商贸有限公司商混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061924864G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任家山村负责人:宋亮生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对你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站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挡、洒水、清扫等措施对厂区生产物料及场地进行有效防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政环罚告字〔2018〕

8号)告知你站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2018年7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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