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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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1521 发布机构 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8-07-12 18:15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兴制砖厂:

注册号:61273064000880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辛庄村负责人:宋海平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从事生产活动,原辅材料没有密闭储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政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

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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