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8-01521 | 发布机构 | 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12 18:15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海兴制砖厂:
注册号:61273064000880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辛庄村负责人:宋海平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从事生产活动,原辅材料没有密闭储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政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
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