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保局2017年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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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7-0266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06 16:01
名称 吴堡县环保局2017年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依据省市相关要求,现将我县2017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详情见附件。

附件一 2017行政处罚情况

附件二 2017责令改正情况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7〕1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你公司米91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以《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政环罚告字〔2017〕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厅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7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7〕1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米94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以《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政环罚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厅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7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7〕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米101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以《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政环罚告字〔2017〕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厅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7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7〕14号

张家山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29667954224Y

地址:吴堡县张家山镇张家山村法定代表人:白卫平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对你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院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政环罚告字〔2017〕21号)告知你院陈述申辩权。你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厅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1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你公司米91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1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米94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一周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1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米101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1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你公司米92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此决定书一周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1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对你公司米97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1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你公司米98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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