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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1-10-14 15:45

    我县张家山乡宽滩村村民王玉春与王起花等5户为出路引发纠纷,三年来,村、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均未能解决,为此酿成诉讼。案件看似简单,却因为涉及户数多,处理不慎会引起上访,县法院随即启动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张春生等参与案件调解。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前往宽滩村组织调解,在实地查看地形后,召集涉案所有当事人,把法理、情理、事理联系起来,推心置腹地做调解工作,经过法官与调解员联手努力,终将纠纷化解。

 

    这,仅仅是我县法院近年来开展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中的一个案例。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矛盾纠纷凸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多,仅靠法院难以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只有依托各方力量协调配合,才能实现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化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按此思路,县法院从2009年开始谋划聘任特邀调解员工作,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从化解纠纷、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按照阅历、职务、身份、职能等内容,与乡镇联系,着手筛选特邀调解员。

 

布局——构建覆盖面广的特邀调解员队伍

 

    2009年底,我县法院初步确定了37名乡镇司法人员、村干部、及社区负责人为法院首批聘任特邀调解员,并于2011年增聘25名专业人员、经济组织等负责人为第二批特邀调解员,同时在各镇设立特邀调解员工作室。聘任调解员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这些调解员社会阅历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多、社会公信度高、辐射面广,但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针对这一现状,2010年3月份和2011年4月份,县法院对聘任的特邀调解员进行了两次培训,同时,通过开展审判“五进”活动,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处理,利用真实案例,向特邀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常用法律知识,规范和提高特邀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同时,为使调解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我县法院又初步制定了《特邀调解员管理使用制度》、《关于对受理的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制度》《诉前调解工作制度》和《关于建立党组成员联络各乡(镇)工作制度》等四项制度。 2011年8月,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勇及党组成员、庭室负责人亲自到每位特邀调解员家中,为特邀调解员进行挂牌,同时,在各镇举行特邀调解员工作室揭牌仪式,为特邀调解员履行好职责奠定基础。

 

实施——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特殊作用

 

    针对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及民商事案件处理难度的加大,县法院在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通过诉前委托调解、诉中指定调解等形式,积极构建民商事调解网络,在减少矛盾纠纷、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能力、促进社会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均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特邀调解员们熟悉乡规民约、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善做群众工作,为了发挥他们诉前调解的特殊作用,我县法院在案件选择上坚持“好钢必须用在刀刃上”,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案件委托或邀请参与。

 

    如本县宋家川镇居民宋××与其叔父宋×相邻纠纷案,宋×定居外地,所属窑房由其亲戚管理使用。2009年冬其亲戚在宋×窑洞前盖一小房,宋××以妨碍其窑洞后背为由,于2010年3月以其叔父为被告要求起诉。我院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双方系近亲属,不宜对簿公堂,以致矛盾扩大。遂决定将此案交由特邀调解员宋应虎进行诉前调解。宋应虎通过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根由,在查看现场后,拟定了一个调解方案,召集双方当事人三次座谈,从亲情、事理、法理出发做调解工作,最后宋×同意将自己的窑洞以五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宋××,至此一起可能引发诉讼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委托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开展两年多来,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可和接受,也减轻了法院审判、执行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和司法成本。此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省市两级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为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给予工作创新奖。

 

    至2011年上半年,吴堡县法院通过诉前委托、诉中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293件,其中诉前委托调解60件,成功率达80%,初步形成了多元化调解的工作格局。

 

成效——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尝试

 

    把调解工作关口前移至立案前,是县法院强化职能、拓展服务、能动司法、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样做可以使得一些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化解,既防止了当事人诉累,又可有效避免诉讼可能造成的“小矛盾”的“大激化”,以及对纠纷双方业已建立的良好社会关系的破坏,延伸服务功能,推进矛盾化解。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尝试,一是弥补了审判力量的不足,缓解办案压力,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多渠道化解;二是创新了司法模式,此项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尝试,委托或邀请调解员单独或参与案件调解,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三是增进了法院与群众的沟通协调,特邀调解员既可实践司法活动,又可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增强司法民主,增加参与度,促进沟通协调,扩大法院宣传。但作为尝试,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惑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比如在职责方面,将建立特邀调解工作职责制度,确保特邀调解工作规范化运行;在选聘、管理、职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特邀调解员管理使用制度》,确保做到规范管理,有章可循;在启动机制方面,将建立特邀调解工作启动机制,确保特邀调解工作常态化运行;在考核方面,我们将建立、健全特邀调解队伍作用发挥的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特邀调解工作长效发展运行;在启动诉前委托调解方面,将建立自愿原则、限时原则、司法保障原则等配套措施。积极探索特邀调解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机制,让特邀调解员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自行调解案件,独立化解社会矛盾。(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王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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