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河长制督查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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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10-16 15:10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我县河流保护管理,落实各级河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榆林市河长制督查考核制度》,现将我县河长制督查考核制度明确如下。

一、目标

吴堡县县河长制督查考核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对各镇党委、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全面及时掌握各镇、各部门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度情况,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河流保护管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内容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对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的要求和批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任务中存在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执法监管的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的落实情况,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不同河流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方式

1、督查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查督办和重点督查督办等方式,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根据轻重缓急,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等形式。重大问题由河长或授权河长制办公室签发督办单进行督查督办,实行销号制。涉及行业管理的,由县级有关成员单位督查督办。

2、督查督办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被督查督办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并将督查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督办情况报告等,并报县河长办公室备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期限前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安排以书面形式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对各镇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由县考核办负责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供考核指标、评价标准、分值、计分方法。

4、考核结果抄送县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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