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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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文成 慕建红 艾金鹏       出处:榆林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2-05-24 16:45
    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惩罚为辅、重在挽救”的方针,全面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有针对性做好教育和挽救工作,注重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收到了很好的执法效果。
 
    近日,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弓某以前就读的学校、居住的社区、及其父母的走访,全面了解弓某的性格特点、过往表现和成长经历。经走访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弓某虽然年龄刚满17周岁,却已辍学多年,平日父母疏于教育,经常与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厮混在一起,流窜于网吧之间,终因涉嫌盗窃罪被关进了看守所。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弓某存在多次盗窃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也反映弓某年龄虽小,但态度顽劣、桀骜不驯,以“无所谓”的态度应付司法机关的处理,不知悔过。如果对这样一个失足少年一捕了之,放弃了对他的教育挽救,虽然从办案的角度算是完成了任务,却难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弓某的父母,但弓某父母声称弓某自小性格顽劣,不服管教,伤透了父母的心,不愿配合。办案人员对此并不灰心,而是耐心的疏导,从自己养育教育孩子的经历出发,将心比心的进行劝解。经过多次的上门劝解和疏导,弓某的父母终被办案人员的真情打动,答应和办案人员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同意随办案人员参与讯问弓某。在讯问室内,经过办案人员释法说理,母亲苦口婆心的劝说,望着泪如雨下的母亲,桀骜不驯的弓某终于痛哭流涕,幡然醒悟,向办案人员和母亲表示了深切的悔意,并渴望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重返家庭。弓某的母亲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对方的谅解,以减轻对弓某的处罚。
 
    弓某的案件只是该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县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惩罚为辅、重在挽救”的工作方针,一是在侦监和公诉部门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组,由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年轻检察官组成,增强办案的亲和力。二是对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每案都形成一个社会调查,通过走访学校、社区和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和过往表现,分析发生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有针对性做好教育和挽救工作。三是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监护人参与,用亲情教育和感化他们,消除抵触情绪,使他们迷途知返。四是与团县委、教育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形成教育宣传网络,引导广大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预防格局,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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