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公安局关于转发《榆林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销售、使用警灯、警报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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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2-04-27 16:22
全县人民群众:
    近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和使用警灯、警报器等人民警察专用标志,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了便于人民群众正确识别人民警察,保障人民警察庄严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人民警察的专用标志及其仿制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榆林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销售、使用警灯、警报器的通告》转发如下:
    一、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是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公安”标志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使用。
    二、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销售、使用警灯、警报器及其仿制品。
    三、严禁在非警用车辆上私自喷涂成制式警车、涂印“公安”标志。
    四、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警灯、警报器等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和“公安”标志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全部没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检举告发的责任。对举报情况经查实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榆林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12—3234428
    吴堡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2—6510112
 
吴堡县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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