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责难逃 联动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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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3-04-11 14:46
致人轻伤责难逃 联动调解促和谐
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3年4月10日,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在人民陪审员李尚文参与下,将李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成功调解结案,并于当天将调解款兑现完毕。
 
    2012年9月24日,自诉人王某在自家的门市上向租赁户收取电费,遭被告人李某无故殴打致其右眼球损伤,造成十级伤残,符合轻伤。为此自诉人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1333.43元。
 
    主审法官接到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但自诉人王某认为被告人李某态度恶劣,对其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否则绝不同意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李某不承认有殴打自诉人的行为,认为自诉人的伤害后果与其无关。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本县城,且有一定的社会声望,本案主审法官特邀请人民调解员李尚文(宋家川镇宋家川村村主任)参与该案的调解。调解过程中,李尚文利用其社会关系将与自诉人、被告人关系均较好的慕某也邀来参与调解,经过法官与调解员的联合努力,被告人李某终于承认了错误,自诉人王某也谅解了被告人李某,最后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人李某赔偿自诉人王某90000元经济损失,自诉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文:李淑媛)
 
责任编辑:张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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