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上门兑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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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政府网       更新时间:2009-04-09 08:01
    近日,吴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清理特殊主体积案工作中,执结了一起多年来因种种原因未能结案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并且将执行的款项由院主管执行工作的领导及执行局长亲手送到了执行申请人的手中,体现了 “服务群众、便民为民” 和“关注弱势群众、惠及普通百姓”的工作作风。
 
    执行申请人张茂蕊的丈夫薛平生在被告的工程上因工伤不幸身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茂蕊与张茂辉、慕明奶、山西省中阳县金罗镇天坬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三十日作出(1998)榆民终字第516号民事终审判决。因案件中山西省中阳县金罗镇天坬村民委员会为特殊主体,且为跨区域执行,执行难度较大,多年来未执结。在这次清积活动中,我院执行局法官想尽一切办法,运用多种执行措施使该案得到了执结。
 
    执行局的同志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工作作风,不辞辛苦,顶着烈日,于4月1日专程来到了岔上乡高尚焉村,由院领导亲手把执行款项递给执行申请人张茂蕊,申请人多年以来的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障,执行法官并就多年以来未能执结此案向申请人作出了说明、表达了歉意,申请人深受感动。此次行动体现了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司法原则,贯彻了上级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文:王强)
 
责任编辑: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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