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法院在榆阳区看守所开展庭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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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玉庆       出处:吴堡新闻       更新时间:2020-11-0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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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搬进看守所,权利安全两保障。近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在榆阳区看守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件。

该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考虑到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该案涉案人数较多,共有11名被告人,其中4名被告人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7名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所有被告人均是榆阳区人。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依法按期审结,承办法官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与榆阳区看守所积极协商后,决定将庭审搬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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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靖边县某公司承揽了榆阳区某镇钻井工程,同年10月,该公司准备钻井时,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等9人以索要“井眼”补偿费为由进行阻挡,后钻井队负责人石某某被迫与陈某某等村民签订了钻井补偿协议,答应每口井给村民补偿2万元,在钻井结束前将“井眼”补偿费付清。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等9人以征地补偿款未到位及井场扩地为由,对钻井队进出井场地道路进行阻挡,后石某某被迫付给陈某某等人2万元补偿费,并付给陈二某7200元补偿费,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陈二某等5人要以高于市场价的运输价对钻井产生的岩屑进行拉运,钻井队未同意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要求,而是雇佣李某某的车队进行拉运岩屑。被告人陈甲、陈乙等人便对李某某拉运岩屑的运输车辆进行阻挡,并向交警队等部门反映运输车队存在超载问题。后石某某和李某某被迫付给被告人陈甲、陈乙等人3万元后,被告人陈甲、陈乙再未对运输车队进行阻挡和举报,同年10月,该公司钻井队钻井结束准备离场时,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等以剩余“井眼”补偿费未兑现为由进行阻挡,钻井队负责人石某某被迫付给陈某某等人14万元后离场。吴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分别属数额巨大、较大。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11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该起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吴堡县人民法院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的表现,既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安全,又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也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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